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鑫金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法院街AB栋脑百姓数码世界二楼第72号,组织机构代码91520102MA6DQTEK3B。
法定代表人:印明伍。
被告:陈丰明,男,****年**月**日出生,其他,住贵州省惠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贵州鑫金佳科技有限公司与陈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鑫金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鑫金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鑫金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