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延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朱亚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延涛与被告朱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延涛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延涛已被告朱亚男向其支付全部款项,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延涛已预交),由原告延涛自愿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雪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彭丽诗琪 书记员    马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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