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延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朱亚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延涛与被告朱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延涛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延涛已被告朱亚男向其支付全部款项,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延涛已预交),由原告延涛自愿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雪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彭丽诗琪 书记员 马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