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浙江禾众汽车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大桥镇南溪路与亚太路交叉口西北侧一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58635523W。
法定代表人:刘洪。
委托代理人:沈健、张林杰,嘉兴市秀洲区长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王加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婷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浙江禾众汽车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加明、王婷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02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禾众汽车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34388.33元及利息、违约金(以2775.69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起、以31612.2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4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支付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的代理费1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31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0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数量极少,不具有执行价值,本院已对其账户依法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王加明名下有一辆号牌为×××汽车,本院已司法查封,尚未实际查控到案,暂时无法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2021年04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1年8月15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021年8月30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通过移动微法院约谈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402执14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