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欧阳大云,男,侗族,生于****年**月**日,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执行人:肖忠凡,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湖北省宣恩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大云与被执行人肖忠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欧阳大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2825民初172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忠凡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肖忠凡在2021年5月15日向申请人欧阳大云支付10000元,下余的5450元在2021年7月15日前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欧阳大云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潘国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