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糟某某。
被告:马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糟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及理由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糟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