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其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被告:孙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审理经过
孙其辉与孙建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孙其辉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孙其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孙其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