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良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姜利,男,57岁,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李长江,男,54岁,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良军与被告姜利、李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李良军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良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良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0元,由原告李良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马 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申 鹏 书 记 员 闫海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