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白云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罗元保,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红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 被告:何格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 被告:李小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告:刘马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红专、何格秀、李小明、刘马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以办理担保手续时李小明、刘马英未到场签字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李小明、刘马英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唐成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石 洁 书 记 员 肖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