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会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段兴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兴龙(段兴学兄弟),甘肃省永昌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宗武,永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杜会学与被告段兴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杜会学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杜会学以与段兴学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杜会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元,减半收取计235.50元,由杜会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