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正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杨少非,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益阳市园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海棠西路439号。

法定代表人:杨光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多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商贸城A12栋东1门。

法定代表人:李印乾,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正坤与被执行人益阳市园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多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2021年3月23日,本院作出(2021)湘09执恢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益阳市园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多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887235.1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2021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9执恢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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