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营运中心9号楼1801。
法定代表人:杨丰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青,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口奇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健康路建业未来城第3幢2单元1307室。
法定代表人:陈贺。
审理经过
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奇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