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巫世多,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媛,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深圳市轩达行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左庭右院南区2栋1单元8B。 法定代表人:彭祖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加静,广东深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深圳市和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兴社区迪福路1号(G1)绵商大厦3118。 法定代表人:林莉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加静,广东深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荣雪,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深圳市格易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城环球物流中心。 法定代表人:朱维。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加静,广东深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巫世多诉被告深圳市轩达行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达行公司)、深圳市和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欣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原告巫世多申请追加深圳市格易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易公司)为被告。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巫世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媛,被告轩达行公司、和欣公司、格易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加静,被告天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荣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巫世多依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轩达行公司、和欣公司、格易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作品名称:《不鸭不咋样的生活》,登记证号:国作登字-2018-F00608581)的商品的行为,天猫公司立即删除侵犯原告上述著作权的商品链接;2.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鉴于涉案商品已下架,原告巫世多自愿放弃针对天猫公司的诉请。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6月6日创作取得美术作品《不鸭不咋样的生活》著作权,并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核准版权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8-F00608581。 2019年原告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轩达行公司在“天猫网”上大量销售侵害原告著作权的商品,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经进一步调查,原告发现涉案侵权产品销售页面介绍生产商为和欣公司、实物包装上标识“DICKICS丁奇”指向格易公司。 原告认为,轩达行公司、和欣公司、格易公司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轩达行公司、和欣公司、格易公司共同答辩称,1.被告轩达行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的单价仅为5.9元,整个店铺的销售单品仅为几个,侵权行为显著轻微,对原告影响较小。2.被告和欣公司、格易公司不是涉案产品的生产商。3.原告的著作权不具有商品商业性。4.原告诉请经济损失5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天猫公司答辩称,1.天猫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原告针对天猫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天猫公司尽到了事后合理注意义务。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确认涉案商品信息已不存在,庭前再次确认案涉商品信息已不存在,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事后注意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原告权利状况 国家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登记号:国作登字-2018-F-00608581,作品名称:不鸭不咋样的生活,作品类别:美术作品,作者及著作权人:巫世多,首次发表时间:2018年6月16日,登记日期:2018年9月27日”,上述登记证书附美术作品图,系两只鼓着腮帮子的鸭子。2018年6月16日,巫世多通过其个人微博“巫巴多”发布关于上线微信表情包的博文,该微信表情包的基础形象为前述美术作品图案。 二、被控侵权事实 1、店铺名称:sztgr旗舰店,注册主体:轩达行公司。 2、取证时间:2019年10月21日,被控侵权商品链接一标题:苹果x手机壳xr个性iphone11硅胶8plus软壳xsmax卡通i8可爱i7男女款7plus潮牌11pro七八6s防摔11promax情侣5,总销量375751,促销价5.9元,月销量1108,累计评价105648,颜色分类24种,被控侵权图案占其中1种;被控侵权商品链接二标题:vivox9splus手机壳男女款情侣vivox9Splus硅胶软壳vovix9Spls全包防摔vivx9Splus手机套个性创意卡通ins潮牌,促销价5.9元,总销量130540,月销量245,累计评价37818,颜色分类24种,被控侵权图案占其中1种;被控侵权商品链接三标题:华为nova4手机壳男女款NOVA4手机套硅胶全包VCE-AL00卡通可爱TL00磨砂防摔一aloo软壳nova4潮网红nova四个性,促销价5.9元,总销量96109,累计评价29837,月销量210,颜色分类24种,被控侵权图案占其中1种。上述三个链接商品详情中均标注:“生产企业:深圳市和欣实业有限公司”。该店铺有活动“满9元,送任意2件赠品(赠完即止);满15元减6.8元”等。除了以上三个链接中的被控侵权商品外,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还在该店铺购买了其他链接项下的3个手机壳。 3、被控侵权实物 内有手机壳六个、手机挂绳一条、手机指环一个、小票一张、韵达菜鸟商品清单一张。原告确认其中标注“lovelyduck”的三个手机壳系本案被控侵权实物,该三个手机壳背面有鼓着腮帮子的鸭子头部图案。快递包装盒上标注“深圳市格易电子有限公司品牌:DICKICS/丁奇产地:深圳市平湖镇新园工业区20号执行标准:GB/T26572-2011”字样。 三、其他事实 1、巫世多为维权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购买实物并委托律师出庭。 2、轩达行公司确认被控侵权商品于2020年5月左右收到他案诉讼材料时下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巫世多提供了《作品登记证书》及新浪微博发表记录,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证明巫世多系涉案《不鸭不咋样的生活》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轩达行公司通过其天猫店铺销售的手机壳背面印制的图案与涉案美术作品的鸭子头部图案基本一致,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巫世多确认该产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因此,轩达行公司销售涉案手机壳的行为,侵犯了巫世多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其未能提供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巫世多同时主张和欣公司、格易公司系涉案商品的生产商,理由是在涉案商品详情页面标注“生产企业:深圳市和欣实业有限公司”,涉案商品的快递包装盒上印制“深圳市格易电子有限公司品牌:DICKICS/丁奇”等信息。本院认为,涉案商品详情页面信息系由轩达行公司自行标注,快递亦系轩达行公司自行包装,其在庭审中已明确涉案商品并非来源于和欣公司或格易公司,商品页面生产企业信息系其自行随意填写,快递盒系其发货时随手拿取。和欣公司、格易公司亦否认涉案商品系其生产。涉案商品本身亦无任何关于生产商的信息。在此情形下,仅凭前述信息无法认定和欣公司或格易公司即涉案商品生产商。故巫世多关于和欣公司、格易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巫世多明确主张按照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独创性、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涉案手机壳的销售情况(单价、数量等)、涉案美术作品对涉案商品的利润贡献率、巫世多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额为30000元(含合理费用)。 因巫世多针对天猫公司已无诉请,对天猫公司的责任本院不再评判。综上,依照2010年2月26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轩达行皮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巫世多《不鸭不咋样的生活》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商品; 二、被告深圳市轩达行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巫世多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巫世多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巫世多负担2068元,由被告深圳市轩达行皮具有限公司负担23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