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朔某。

经营者:贾艳荣。

审理经过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朔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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