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威海诚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祥泰广场5号商业楼1219室。 负责人:丁浩,经理。 被执行人:徐士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被执行人:仇德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审理经过
威海诚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徐士真、仇德垒服务合同纠纷,本院作出的(2019)鲁0103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 一、被告徐士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威海诚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代偿款19390元;二、被告徐士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9390为基数,自2019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仇德垒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财产保全费370元,由被告徐士真、仇德垒负担。 因徐士真、仇德垒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威海诚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此外,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对外投资、网络资金、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徐士真、仇德垒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短信终本约谈,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邵兴波 审判员 陈卫东 审判员 于高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