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宏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桂艳,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于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宏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宏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对自身实体权利的处置,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宏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宏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