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水县世维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渔塘社区(党校旁),注册号500243600120663。
经营者:冯世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超,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重庆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滨江居委17号阳光云顶C1-3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089108340J。
法定代表人:梁洪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庆娟,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彭水县世维建材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彭水县世维建材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彭水县世维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