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再平,女,****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三穗县人,住三穗县。
被告:杨政册,男,****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镇远县人,住镇远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再平诉被告杨政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杨再平于2021年8月16日以与被告杨政册进行私下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再平以与被告杨政册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杨再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再平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 兴 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小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