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鲁木齐聚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刘川支,该公司经理。 被告:邹统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原告乌鲁木齐聚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邹统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聚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聚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聚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乌鲁木齐聚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聚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启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琴 书记员 雷博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