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方其玉,女,****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镇远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住贵州省镇远县。
被执行人:梁金禄,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镇远县人,初中文化,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镇远分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方其玉与被执行人梁金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梁金禄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的(2018)黔2625民初54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义务,应申请执行人方其玉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6月4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给被执行人梁金禄,责令被执行人梁金禄缴纳案款50000元,负担执行费650元、案件受理费1087.50元、保全费1020元。
本院查明
2021年4月24日、5月6日、经过网终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梁金禄单个银行账户最高余额为2346.48元,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5月7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梁金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0319账户内存款50650元(实际冻结19.36元)。2021年6月21日,本院依法冻结执行人梁金禄在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4013账户内存款50650元(实际冻结2532.26元)。2021年5月13日,经本院向镇远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梁金禄名下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6月21日,本院将上述调查结果、冻结期限及续冻时间告知申请执行人方其玉,申请执行人方其玉予以认可并同意本院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7月14日,本院依法划拔被执行人梁金禄在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4013账户内存款2532.26元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0319账户内存款6730.00元,并于2021年7月20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方其玉。2021年7月26日,经本院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镇远分公司核实,被执行人梁金禄为该公司退休职工,每月有退休金。2021年7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金禄采取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