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俊国,男,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定西市,现住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号原定西县。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2020年9月10日被定西市xx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2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杨永明,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周君仁,男,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址定西市,现住定西市。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8月21日被定西市xx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2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正龙,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俊国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周君仁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2月1日以安检一部刑变诉〔2021〕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指控被告人张俊国、周君仁犯非法制造枪支罪。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崔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俊国及指定辩护人杨永明,被告人周君仁及指定辩护人王正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国俊在定西市××区给被告人周君仁经营的百世快递分捡中心装潢库房期间,周君仁得知张俊国有能力组装射钉枪,征得张俊国同意后,在网上购买了射钉器、无缝钢管、顶套管等组装射钉枪的配件,并将购买的该相关配件交由张俊国给其组装射钉枪,张俊国遂给周君仁非法组装射钉枪一支。2020年8月19日,定西市xx局安定分局民警在定西市××区五社周君仁老家查获该射钉枪和射钉弹、钢珠等。经定西市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涉案射钉枪系通过射钉器改装的前装药式火药枪,击发机件完备,能正常击发,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周君仁被xx人员以登记住处信息为由电话传唤到xx机关后,经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张俊国被xx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俊国、周君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张俊国、周君仁供述,证人韩某、屠某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淘宝网订单信息,定西市xx司法鉴定中心痕迹检验鉴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君仁为非法获得枪支,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从网上购买制造枪支所需配件,被告人张俊国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根据被告人周君仁提供的相关配件为被告人周君仁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张俊国、周君仁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俊国、周君仁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酌定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张俊国、周君仁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关于被告人张俊国、周君仁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张俊国、周君仁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张俊国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俊国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未造成任何损害结果,建议判处较轻刑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周君仁被xx机关以其他事由为由电话传唤后,主动到xx机关,在被讯问时,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不具有就其所犯罪行主动投案的自觉性,不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可以坦白认定,故被告人周君仁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君仁经xx机关以确认住址信息为由电话传唤后,主动前往xx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周君仁当庭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周君仁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院为了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张俊国、周君仁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俊国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周君仁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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