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丁伟,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唐河县。 被执行人:张伟,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王家庆,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唐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丁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伟、王家庆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328民特12号民事裁定书生效后,被告张伟、王家庆未履行,丁伟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伟、王家庆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张伟、王家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伟、王家庆名下的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和银信部门存款信息,除查询到二被执行人名下各有一辆机动车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张伟、王家庆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日通过当面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至此,申请执行人丁伟的债权已受偿零元,未受偿50000元。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丁伟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尹 浩 执行员 胡祥成 执行员 陈俊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邱殿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