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翠兰,女,现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张海龙,男,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翠兰诉被告张海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王翠兰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翠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翠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翠兰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烁

审判员 王婷婷

人民陪审员 谭星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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