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翠兰,女,现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张海龙,男,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翠兰诉被告张海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王翠兰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翠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翠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翠兰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烁
审判员 王婷婷
人民陪审员 谭星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