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牛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告:长沙辉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万家丽北路三段439号浏阳河畔家园1栋203房。
法定代表人:柳泽。
审理经过
原告黄牛明与被告长沙辉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黄牛明于2021年8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长沙辉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牛明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黄牛明撤回对长沙辉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