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亚弟,男,****年**月**日出生,黎族,小学文化,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20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2月1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东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慧秀,海南余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人容福,男,****年**月**日出生,黎族,小学文化,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4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东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乐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乐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容福、王亚弟犯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琼9027刑初13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亚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本案卷宗材料,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判认定,一、被告人容福、王亚弟共同参与的犯罪事实
(一)2018年12月20日凌晨02时许,被告人容福、王亚弟乘坐容亚弟(在逃)驾驶的一辆红色太子两轮摩托车到乐东县九所镇龙浩新村(老陈田)路口附近,看到一个小卖部旁停放的摩托车,容福、王亚弟和容亚弟将其中被害人唐某的一辆豪爵牌黑色两轮摩托车和被害人韦某1的一辆红色两轮摩托车盗走。之后由容亚弟骑黑色两轮摩托车,王亚弟骑红色两轮摩托车,容福骑他们骑来的太子红色两轮摩托车,返回雅林村。回到村后,被告人容福、王亚弟和容亚弟将红色两轮摩托车卖得2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黑色两轮摩托车卖得1900元,共计3900元,三人平分。经鉴定,被盗的铃木牌红色两轮摩托车价值5670元、豪爵牌黑色两轮摩托车价值5320元。
(二)2019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容福和王亚弟、王某1(已判决)骑一辆男式太子两轮摩托车从雅林村出来,来到乐东县保国农场的田园小区一栋楼房处,王某1在外面路口“放风”,容福和王亚弟到楼梯下面停车的地方查看,看到被害人杨某1的一辆黑色女式两轮摩托车,因该摩托车车头锁了,容福和王亚弟将该车抬到小区后门附近,王亚弟将车头线拔出接线启动摩托车,容福骑偷来的摩托车,王亚弟骑男式太子两轮摩托车逃离现场回到雅林村。之后将偷来的摩托车卖得2000元,三人平分。该被盗摩托车发票价格8000元,根据鉴定部门认定的90%成新率,该被盗摩托车价值应为7200元。
(三)2019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容福和王亚弟骑一辆太子两轮摩托车来到乐东县抱伦农场,看到被害人吴某1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有挡风玻璃的红色太阳牌三轮摩托车,容福和王亚弟遂将该车偷走藏好。之后两人在抱伦农场小学路看到被害人林某1的红色五羊牌三轮摩托车,又将该车偷走,容福和王亚弟将偷来的两辆三轮车开回雅林村。之后容福把车卖掉,共计得3400元,两人平分。经鉴定,被盗的红色五羊牌三轮摩托车认定价值4640元、红色太阳牌三轮摩托车价值5280元。
(四)2019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容福、王亚弟和容亚弟等人骑一辆女式两轮摩托车从雅林村出来,到乐东县大安镇昂外村十二队橡胶林处,看到被害人吴某2停放在一户人家猪圈旁的红色三轮摩托车,容福在路边“放风”,王亚弟和容亚弟过去看该三轮摩托车是否上锁,确定没有上锁后,将该三轮摩托车推到路边,之后容福等人将盗窃得来的三轮摩托车骑回到雅林村。之后将摩托车卖掉,得款约1800元,三人平分。该被盗摩托车系政府免费发放给吴某2的扶贫摩托车,发票价格5700元,根据鉴定部门认定的75%成新率,该被盗摩托车价值应为4275元。
(五)2019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容福和王亚弟骑一辆两轮摩托车从雅林村出来,来到乐东县保国农场,寻找盗窃目标,经过保国学校门口进去约50米右拐处时看到被害人陈某1停放的红色三轮摩托车没有上锁,容福走近将该摩托车推出来,因推不动,王亚弟接线启动该摩托车,将盗窃得来的摩托车骑回到雅林村。之后卖掉得2000元,两人平分。经鉴定,被盗的大阳牌正三轮摩托车价值3600元。
(六)2018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容福和王亚弟骑一辆两轮摩托车从雅林村出来,到乐东县保国农场勤韵轩宾馆附近看到被害人邓某停放在宾馆旁铁棚里的女式蓝色两轮摩托车没有上锁,于是容福走近将该摩托车推到路边,在王亚弟的帮助下将该车接线启动,将偷来的摩托车骑回雅林村。之后卖掉得500元,两人平分。鉴定部门以被盗标的物具体规格型号不明,不予受理。
二、被告人容福伙同他人参与的犯罪事实
(一)2018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容福和王亚清(在逃)骑一辆125两轮摩托车从雅林村出来,到乐东县抱伦农场机关大道看到被害人张某1停放的一辆黄色三轮摩托车,于是容福走到摩托车旁,王亚清在路边“放风”,容福用随身带的小刀将车头线割断,重新接上,然后将该摩托车推到路边,王亚清把三轮摩托车启动,骑上该三轮摩托车,容福骑125两轮摩托车逃离回到雅林村。之后王亚清找了一名黎名叫“阿ke”(待查)的人将盗来的摩托车卖了,卖得2800元。容福和王亚清平分。经鉴定,被盗的飞肯牌正三轮摩托车价值7315元。
(二)2018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容福和容亚弟骑一辆两轮摩托车从雅林村出来,寻找盗窃目标,到乐东县保国农场保国宾馆看到吉才福停在宾馆停车场的一辆两轮摩托车,于是容亚弟“放风”,容福走近发现该摩托车车头锁了,便叫容亚弟过来合力将摩托车车头扭断,接着将摩托车推到加油站处,接线启动后逃离现场。之后容亚弟将该车卖得1300元,容亚弟给介绍人(待查)100元,剩下1200元与容福平分。鉴定部门以被盗物灭失,具体使用情况不明,不予受理。
(三)2018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容福和容亚弟骑一辆女式两轮摩托车从雅林村出来,到乐东县抱伦农场商业街龙凤KTV门口处看到被害人陈某2停放的一辆红色125两轮摩托车,于是容亚弟在一旁“放风”,容福到摩托车旁拿出准备好的小刀,将摩托车车头线割断,接上将摩托车推到路边启动,容福骑偷来的两轮摩托车,容亚弟骑女式摩托车来到抱伦农场高速路口前面一个村路口,便将偷来的摩托车藏在路边的小树林里。之后,容福和容亚弟骑女式摩托车返回抱伦农场找寻盗窃目标,在抱伦农场小学路一户人家门口看到被害人姚某停放的一辆蓝色正三轮摩托车,容亚弟在路边“放风”,容福走到该摩托车旁,同样的手法,将摩托车车头线割断,接上将摩托车推到路边,然后启动,逃离现场,将偷到的三轮摩托车骑到之前藏车的小树林藏起来。之后二人又一次返回抱伦农场找寻盗窃目标,来到抱伦农场抱安小区F栋楼梯前过道边看到被害人林某2停放的一辆红色大运两轮摩托车,容福就去将停放的两轮摩托车推到路边,将摩托车车头的线路接线,启动该摩托车,然后将摩托车开走,来到藏车的地方,容福和容亚弟将偷来的两辆两轮摩托车抬到偷来的三轮摩托车后斗上,容福骑三轮摩托车,容亚弟骑女式摩托车回到雅林村。之后两人将车卖掉,红色大运牌两轮摩托车卖得1300元,另一辆125两轮摩托车卖得700元,三轮摩托车卖得2500元,共计4500元。容福和容亚弟平分。经鉴定,被盗的丰豪FH125型两轮摩托车价值2880元、蓝色正三轮摩托车价值3655元、大运DY150-22两轮摩托车价值3120元。
(四)2019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容福和王理川(在逃)骑一辆两轮摩托车来到乐东县抱伦农场寻找盗窃目标,到抱伦农场商业街69号看到被害人邹某停放的一辆蓝色三轮摩托车停放,王理川走到摩托车旁将随身携带的弹簧刀递给容福,然后割断然后接线路,启动后容福骑三轮摩托车、王理川骑125两轮摩托车往千家镇方向逃离。到了千家镇王理川提出要再盗窃摩托车,于是容福和王理川在千家镇找寻目标,在千家镇卫生院一楼楼梯口处发现被害人吴某3停放的白色摩托车和被害人韦某2停放的黑色摩托车,容福和王理川两人便合力将两辆摩托车分两次抬到偷来的三轮摩托车上,然后逃离现场回到雅林村。王理川提出要拿白色女式两轮摩托车去开,容福同意了。之后王理川和王亚清找人卖掉三轮摩托车得2800元,王亚清分得200元,剩余2600元由容福和王理川平分。王亚清找人在三亚市卖黑色女式摩托车得2000元,又给了王亚清200元,因王理川拿了白色女式摩托车,所以1800元都给容福。该被盗蓝色三轮摩托车收据价格8000元,根据鉴定部门认定的90%成新率,该被盗摩托车价值应为7200元;被害人吴某3被盗的白色新大洲本田SDH125T-27型两轮摩托车认定价值5510元。鉴定部门以被害人韦某2被盗的黑色摩托车品牌型号不详,不予受理。
(五)2019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容福和王理川骑一辆男式两轮摩托车到乐东县福报市场附近找寻盗窃目标,看到被害人杨某2的三轮摩托车停放在福报农场市场农贸路乐意商行门口,王理川在一旁“放风”,容福便走该摩托车处查看,发现该车没有上锁,容福便接摩托车车头线,接好后,将摩托车推到路边,启动摩托车后骑到不远处的路边放着,接着又跟王理川去找寻盗窃目标,在福报农场海垦乐光小区A栋一单元楼梯口旁看到被害人韦关祥停放的黑色两轮摩托车,于是王理川在一旁“放风”,容福走到摩托车旁,将摩托车推到路边,然后接摩托车车头线,启动该摩托车开车到三轮摩托车停放的地方,容福和王理川再次返回该小区,在小区C栋一单元楼梯口处看到被害人严某停放的电动两轮摩托车,容福和王理川将该摩托车推到路边,王理川将摩托车车头线弄断重新接好,启动该摩托车,骑车到藏盗窃得来摩托车的地方,二人合力将两轮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抬到三轮摩托车上,容福骑三轮摩托车,王理川骑男式两轮摩托车返回雅林村。之后容福和王理川将摩托车卖掉,电动摩托车卖得600元,黑色两轮摩托车卖得2000元,三轮摩托车卖得2800元,共计5400元,容福和王理川平分。被盗的三轮摩托车收据价格8500元,根据鉴定部门认定的85%成新率,该被盗摩托车价值应为7225元;被盗的两轮摩托车发票价格4500元,根据鉴定部门认定的90%成新率,该被盗摩托车价值应为4050元。鉴定部门以被害人严某被盗的电动摩托车具体规格型号不明,不予受理。
(六)2019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容福和黎名“kin”(待查)的人骑一辆两轮摩托车到乐东县乐光农场路口一家修车店门口看到被害人陈某3停放的红色三轮摩托车,于是“kin”在一旁放风,容福走到摩托车旁,将摩托车车头线弄断接好并启动,骑该摩托车往福报方向逃离,“kin”骑两轮摩托车。之后二人经过福报林业生态公益管理站,看到被害人韦某3停放在观火塔底下的豪爵牌两轮摩托车,于是容福到该摩托车处,将摩托车推到三轮摩托车停放处,然后“kin”将该摩托车抬上三轮摩托车,容福骑三轮摩托车,“kin”骑两轮摩托车逃离现场回到雅林村。之后“kin”拿去卖,两轮摩托车卖得1700元,三轮摩托车卖得3000元,共计4700元,容福和“kin”平分。经鉴定,被盗的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价值9500元;被盗的豪爵牌两轮摩托车价值4060元。
(七)2019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容福和王理川(在逃)骑一辆两轮摩托车来到乐东县千家镇福报农场乐东东长实业有限公司工地宿舍外看到被害人羊某1的一辆红色男式本田两轮摩托车,于是容福和王理川走到摩托车旁,将该摩托车抬到路边,容福将摩托车车头线弄断重新接上,但该摩托车启动不了,于是王理川用一条绳子将两辆摩托车一前一后连接起来,王理川骑两轮摩托车拉着容福骑的红色男式本田两轮摩托车逃离现场。之后卖掉得2000元,容福和王理川平分。鉴定部门以被害人羊某1被盗的摩托车具体规格型号不明,不予受理。
(八)2019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容福和王理川骑一辆两轮摩托车来到乐东县千家镇抱用村里一户人家门前看到被害人张某2的男式红色大运两轮摩托车停放在树底下,于是容福在一旁“放风”,王理川走到摩托车旁,将摩托车推到路边,容福将摩托车车头线弄断重新接线启动,然后王理川骑偷来的摩托车,容福骑两轮摩托车从福报往雅林村回去。之后容福拿偷来的摩托车卖掉,卖得2200元,容福和王理川平分。该被盗摩托车收据价格8600元,根据鉴定部门认定的85%成新率,该被盗摩托车价值应为7310元。
(九)2019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容福和王理川骑一辆两轮摩托车来到乐东县千家镇温仁村六队火龙基地附近看到火龙果基地没有关门,且里面停放被害人胡某的一辆红色太子两轮摩托车,王理川便进去基地内将摩托车从里面推到路边,该摩托车车头上还有钥匙,王理川就用钥匙启动摩托车,容福骑两轮摩托车返回雅林村。之后容福和王理川卖掉车得2000元,容福和王理川平分。经鉴定,被盗的豪爵牌两轮摩托车价值4140元。
(十)2019年12月25日凌晨04时许,被告人容福和王亚清(在逃)骑一辆男式红色大运两轮摩托车到乐东县保国农场找寻盗窃目标,在保国农场二队下坡33号门前看到被害人王某2的一辆农用蓝色三轮摩托车停放着,于是容福和王亚清将骑来的两轮摩托车停放在路边,然后到门前将三轮摩托车推到路边,王亚清在旁边“放风”,容福用手将三轮摩托车车头线扯断然后接上启动三轮摩托车,容福骑上三轮摩托车、王亚清骑两轮红色大运摩托车往雅亮方向逃离,在途径雅林村委会路段时容福被雅亮派出所民警抓获,王亚清逃跑,现场缴获容福和王亚清所盗三轮摩托车,并发还被害人王某2。经鉴定,被盗的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价值7600元。
原判另认定,案发后民警从被告人容福处扣押外套2件、口罩1个、帽子1顶。容福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4年5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亚弟因吸毒被多次强制隔离戒毒,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
原判再认定,2019年12月25日,民警抓获被告人容福后,容福供述其伙同被告人王亚弟多次盗窃,经民警查询,当时王亚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在三亚监狱服刑,刑期从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刑满当日,民警即前往三亚监狱押解王亚弟归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五星牌蓝色正三轮摩托车1辆(已发还王某2)、外套2件、口罩1个、帽子1顶;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发还清单、鉴定通知书、车辆一致性证书、合格证、发票、收款收据、淘宝订单截图,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被害人韦某1、唐某、杨某1、林某1、吴某1、吴某2、陈慧苗、邓某、张某1、吉才福、陈某2、姚己雄、林某2、邹某、吴某3、韦某2、杨某2、韦关祥、严某、陈某3、韦某3、羊某1、张某2、胡某、王某2的陈某4;证人王某1、韦某4、林某3、林某4、龙某、羊某2、张某3、王某3、王某4、卓某、林某5、卢某1、高某、曾某、彭某、黄某、陈某5、卢某2、卢某3、蔡某、韦某5、林某6、许某的证言;被告人容福、王亚弟的供述;鉴定意见:乐价证认字[2018]第500、611、618、619、631号,[2019]第10、11、60、192、199、515、542、552号,[2020]第80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照片等。
一审法院认为原判认为,被告人容福、王亚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容福参与作案16次涉案车辆20辆价值109550元,被告人王亚弟参与作案6次涉案车辆7辆价值35985元,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指控的数额有误,予以纠正。
关于公诉机关出示张海川的两份证言。原判认为,该两份证言系出自同一名证人,但签名笔迹有所差别,且其中一份证言落款日期前后矛盾,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故对该两份证言不予采纳。
被告人容福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亚弟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还犯有本案盗窃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二名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其中,被告人容福自愿接受处罚,并于到案后主动供述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实,可从宽处罚。依法从容福处扣押的外套2件、口罩1个、帽子1顶,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盗的车辆发还被害人,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容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二、被告人王亚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前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三、依法从容福处扣押的外套2件、口罩1个、帽子1顶,予以没收;四、继续追缴被盗的车辆发还被害人,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请求情况关于公诉机关认定被害人杨某1被盗的摩托车价值10350元的意见及出示的乐价证认字[2019]第4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原判认为,结合被害人陈某4、证人证言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该被盗车辆购买时价格为8000元,故上述意见及证据不予采纳,并且,依据鉴定部门的价格认定方法和90%的成新率,该被盗车辆价值应为7200元。
关于公诉机关认定被害人吴某2被盗的摩托车价值6000元的意见及出示的乐价证认字[2019]第512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原判认为,结合被害人陈某4及证人证言,被害人自述该被盗摩托车系政府免费发放的扶贫用摩托车,购买时价格为5700元,故上述意见及证据不予采纳,并且,依据鉴定部门的价格认定方法和75%的成新率,该被盗车辆价值应为4275元。
关于公诉机关认定被害人邹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6300元的意见及出示的乐价证认字[2019]第171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原判认为,结合被害人陈某4、证人证言和收据,该被盗车辆购买时价格为8000元,故上述意见及证据不予采纳,并且,依据鉴定部门的价格认定方法和90%的成新率,该被盗车辆价值应为7200元。
关于公诉机关认定被害人杨某2被盗的摩托车价值7395元和被害人韦关祥被盗的摩托车价值6300元的意见及出示的乐价证认字[2019]第220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原判认为,结合被害人陈某4、证人证言和收据、发票,被害人杨某2被盗的摩托车购买时价格为8500元,被害人韦关祥被盗的摩托车购买时价格为4500元,故上述意见及证据不予采纳,并且,依据鉴定部门的价格认定方法,被害人杨某2被盗的摩托车85%的成新率,价值应为7225元,被害人韦关祥被盗的摩托车90%的成新率,价值应为4050元。
关于公诉机关认定被害人张某2被盗的摩托车价值7140元的意见及出示的乐价证认字[2019]第530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原判认为,结合被害人陈某4和收据,该被盗车辆购买时价格为8600元,故上述意见及证据不予采纳,并且,依据鉴定部门的价格认定方法和85%的成新率,该被盗车辆价值应为7310元。 上诉人诉称原审被告人王亚弟不服提出上诉及其辩护人为其辩护称:其在本案中都是“放风”,不是主犯,都是容福叫其做的;其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到案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宽处罚;其检举、揭发容福涉嫌盗窃案件,应构成立功。故请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判处。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一审采信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且经二审核实,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上诉人王亚弟及其辩护人均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关于被告人王亚弟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王亚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他人财物35985元的事实清楚,有被害人韦某1、唐某等人的陈某4和证人王某1、韦某4等人的证言证实,有物证五星牌蓝色正三轮摩托车1辆等和书证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予以佐证,其本人和同案人容福的供述亦能与之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上诉人王亚弟在共同的盗窃过程中,不仅积极参与,主动实施,而且还分得赃款,故其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根据在案证据材料,原审被告人容福系2019年12月25日被抓获的,而上诉人王亚弟于2020年2月15日才被抓获。其所称检举、揭发原审被告人容福盗窃,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其关于立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王亚弟犯盗窃罪,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根据其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判处其有期徒刑,已经是考虑到了其具有的坦白认罪情节,故该量刑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亚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原判认定上诉人王亚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王亚弟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审 判 长 伍柄霖
审 判 员 周永高
审 判 员 蔡汝乐
裁判日期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柯光辉
书 记 员 王宇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