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丹东方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和经街6号。
法定代表人:黄振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肇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
被告:王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方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东方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丹东方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丹东方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丹东方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