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 被执行人:刘光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胡强与被执行人刘光富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光富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 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冷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