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电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
被执行人:吕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电波与被执行人吕小平支付令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吕小平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00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