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芳雪,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 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乐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
审理经过
原告付琪与被告乐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芳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乐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付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挖机作业费4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份左右,被告雇请原告对其承包的位于大悟县高店乡新精神病医院工程进行作业。原告完成被告交付的工作后,被告与原告进行了结算,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付琪500型挖机精神康复区作业费共计肆万伍仟元整,2020年1月21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拒绝支付。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乐勇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份,原告付琪为被告乐勇承包的大悟县高店乡新精神病医院工程进行挖机作业。2020年1月21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乐勇尚欠原告挖机作业费45000元,被告乐勇向原告付琪出具了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乐勇没有支付,因此成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付琪提交的欠条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琪为被告乐勇提供挖掘机作业,双方之间形成了承揽关系。原告付琪完成被告乐勇交付的工作后,被告乐勇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故对于原告付琪要求被告乐勇支付挖掘机作业费4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乐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乐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付琪挖掘机作业费4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计462.50元,由被告乐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夏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石雅丽 书记员柳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