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山广场6号。
负责人:徐敏,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亮,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红凡,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雪,女,1984年10月14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王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雪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雪立即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70,556.9元、利息人民币83,794.11元、费用人民币1,967.52元(即分期手续费1,967.52元),共计人民币156,318.53元(以上利息暂计至2021年2月19日,此后的利息按照《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王雪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雪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
2014年12月18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签订《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透支利率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为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收费为人民币10元;余额转分期,分期手续费费率0.93%每月。
二、履行情况
2016年10月14日,被告申请分期,本金金额为70520.61元,分3期,手续费费率0.93%每月,通过自助客户端申请,尚欠3期分期手续费,欠付手续费合计1967.52元。
被告未按时偿还信用卡欠款,自2016年11月19日逾期还款,截至2021年2月19日,欠付本金70556.9元、利息83794.11元、分期手续费1967.52元,自2021年2月20日至开庭日无还款。原告已将被告信用卡停止计算费用,利息继续产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逾期还款已超过信用额度,依照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并给付欠付的信用卡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故原告诉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雪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0556.9元、分期手续费1967.52元及截至2021年2月19日的利息83794.11元;
二、被告王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利息,以本金70556.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21年2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本息之日止,并按月支付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728元(含案件受理费3428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雪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34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