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湖南湘潭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大鹏路、雪松路东南拐角中特慧谷时空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寿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悠,湖南唯楚(湘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忆慧,湖南唯楚(湘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浪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沈正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乐建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罗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南湘潭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浪军、被告沈正满、被告乐建平、被告罗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湘潭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沈浪军、被告沈正满、被告乐建平、被告罗斌个人财产在100000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湖南湘潭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对被告沈浪军、被告沈正满、被告乐建平、被告罗斌的个人财产在1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彭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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