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执行人:王超,男,1989年11月18日,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鹏与被执行人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603民初6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约定,被告王超应分期支付第三人程月17300元。因被执行人王超仅履行1500元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王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王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王超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
2、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银行账户如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
三、本院于2021年3月4日、3月5日分别前往鹤壁市国土资源局、鹤壁市房产管理局、鹤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王超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王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
五、通过执行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超有其他被执行案件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通过电话、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财产调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时间来法院接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经过执行,申请执行人共得款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案采取的查封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