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西华兴隆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装潢建材大市场****店面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561093083P。
法定代表人:熊宗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梁,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宝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兆丰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60DWB7N。。
被申请人:黎亚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贵州省,住址:贵州省毕节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江西华兴隆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宝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黎亚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华兴隆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宝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黎亚春的银行存款90214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保单号:124B604672020000000087)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华兴隆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宝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黎亚春的银行存款90214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华兴隆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