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乌尔禾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龙脊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许红星,系该支行行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0205396401416Q。 被执行人:布伦巴台,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瑞祥小区*栋*单元*室。 被执行人:塔娜,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乌尔禾支行诉被执行人布伦巴台、塔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新0205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乌尔禾支行于2021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2403.15元,案件执行费113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布伦巴台、塔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银行存款、股票证券、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开展网络查控,并对其名下的银行卡和与他人共有的被抵押房产予以冻结、查封。由于被执行人布伦巴台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塔娜与申请人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乌尔禾支行达成和解,现申请人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乌尔禾支行因与被执行人塔娜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乌尔禾支行因与被执行人塔娜达成和解而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乌尔禾支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在两年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5执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田海峰 审判员 蒲可可 审判员 兰家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