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怀化欣奇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湖南省怀化广告创意产业园B区6栋4楼。
法定代表人罗来申。
被告罗来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何娜与被告怀化欣奇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化欣奇)、罗来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怀化欣奇、罗来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娜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怀化欣奇、罗来申支付未签订合同期间2018年10月25日-2019年5月31日的双倍工资22722.1元;2、怀化欣奇、罗来申支付2018年10月25日-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10295元。
被告辩称
被告怀化欣奇、罗来申在答辩及举证期限内,既未作答辩,也未举证,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
查明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举证、质证等情况,本院确定以下事实:
何娜自2018年10月25日起入职长沙市欣奇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人事工作,每周工作6天(周一至周六),每天工作8小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何娜平均工资约为4000元/月,以个人转账形式发放。2019年1月12日,长沙市欣奇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任职书》,称因何娜在岗位上表现突出,特升职为人事办公室主任,每月工资无责任底薪为4300元整,如工作能力达不到随时降职降工资,从1月12日正式生效。长沙市欣奇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何娜缴纳了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的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2019年5月31日,何娜离开长沙市欣奇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5日,何娜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同日,该仲裁委作出了长劳人仲不字[2019]第13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由,决定对何娜的申请不予受理。2019年6月4日,何娜第一次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9)湘0102民初8208号。因长沙市欣奇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注销。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湘0102民初8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长沙市欣奇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何娜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2018年10月25日-2019年5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22722.1元;长沙市欣奇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何娜休息日加班工资10295元;驳回何娜的其他诉讼请求。2020年6月15日,何娜因不服本院(2019)湘0102民初8208号民事判决书,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湘01民再166号民事裁定,认为长沙市欣奇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原审判决作出之前已被注销,经注销后,企业法人资格不复存在,其民事主体资格亦不存在,原审判决以该公司作为被告错误,依据《长沙市怀化欣奇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清算报告》确认“如有债务遗留问题,由股东依法承担”。本案中承担责任的主体应为怀化欣奇、罗来申,故裁定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2民初8208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重审。
判决结果和理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长沙市欣奇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注销,经注销后,企业法人资格不复存在,其民事主体资格亦不存在。依据《长沙市怀化欣奇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清算报告》确认“如有债务遗留问题,由股东依法承担”,怀化欣奇、罗来申作为长沙市欣奇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作为本案被告依法承担责任。关于何娜与长沙市欣奇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注销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何娜提交了长沙市欣奇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凭证以及长沙市欣奇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任职书等证据,足以证明何娜与长沙市欣奇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存在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问题,因怀化欣奇、罗来申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以劳动者主张的起始时间为准,即2018年10月25日-2019年5月31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何娜有权要求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何娜诉请的22722.1元未超过该标准,本院予以认可。关于加班费,何娜主张其每周工作6天,从其提供的考勤表来看,确实存在周六加班的情况,怀化欣奇、罗来申也未到庭提出异议,故怀化欣奇、罗来申应向何娜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按(4000/月÷21.75天×28×200%)计算为10298元,何娜诉请的10295元未超过该标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怀化欣奇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罗来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何娜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2018年10月25日-2019年5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22722.1元;
二、怀化欣奇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罗来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何娜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102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依法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