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三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灵寿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08号万象天城02单元(B座)15层1501房间、16层及25层2501房间。
负责人:原廷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众,河北朗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公司员工。
第三人:平安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众,河北朗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彭三刚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第三人平安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彭三刚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彭三刚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三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彭三刚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