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住所地凯里市宁波路5号坐标广场。
负责人:孙强,该行副行长。
被执行人:杨裕良,男,****年**月**日出生,住凯里市。
被执行人:姚昭茂,女,****年**月**日出生,住凯里市。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被执行人杨裕良、姚昭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杨裕良在中国工商银行24×××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