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杜义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王成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李德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义文与被执行人王成财、李德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的查封;
二、终结(2016)辽0281民初67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