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贾琳。
被告:沈靖博。
审理经过 原告刘贾琳与被告沈靖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贾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靖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贾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元;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按每月33.54元计算3个月);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刘贾琳、沈靖博系朋友关系,2021年04月18日沈靖博因还信用卡向刘贾琳借款,刘贾琳通过支付宝转账形式分两次给予沈靖博本金3500元,第一笔为支付宝余额500,第二笔为借呗借出3000,分三月利息为每月33.54元,沈靖博收款后于微信说当晚还钱,当晚刘贾琳于微信催要本金3500元,沈靖博称信用卡逾期刷不出来。2021年4月19日后刘贾琳又多次催要本金3500元借款,沈靖博还想要借刘贾琳钱,刘贾琳不借,沈靖博就说没有钱还,沈靖博并多次说难听的话,刘贾琳迫于无奈只得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根据法律、依据、事实执行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沈靖博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18日,被告沈靖博向原告刘贾琳借款3500元用于还信用卡,后经原告刘贾琳多次催要,被告沈靖博均未还款。
以上事实,有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沈靖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及时偿还,致成纠纷,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元及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的计算方式应以本案核定的为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沈靖博偿还原告刘贾琳借款3500元及利息(以3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但不超过原告所主张的100.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沈靖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