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刁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刁芳因与被上诉人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3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刁芳提起上诉称,1、请求对判决85000元本金不服,请求撤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3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一审程序违法,原告收到开庭传票后没有在第一次开庭时出庭,一审法院没有依法按照撤诉处理。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母亲孙凤梅涉案的债权债务已经了结。2018年7月份,由于被上诉人母亲孙凤梅患病,上诉人向周某、宋凤珠借款85000元在的家把钱还给了孙凤梅,当时由于孙凤梅没有找到借条原件,将一份借条复印件交给了上诉人。当时在还钱现场还有宋凤珠、周某、黄某、邱某四人。三、假使本案借款没还,涉案借款合同也应无效。被上诉人的母亲孙凤梅在家里常年开麻将馆,上诉人经常去打麻将,涉案借款是因打麻将累计向孙凤梅借的钱,都输了。这些借款不应得到法律支持。综上,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支持;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李洋答辩称: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上诉请求。

一审原告诉称

李洋向原审法院起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8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于2018年5月30日从原告母亲处借款85000元,原告母亲于2018年9月28日病故,原告及舅舅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还款,被告否认借款。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30日,刁芳向孙凤梅出具1张借条,记载:“今有刁芳从孙凤梅借现金85000元,从5月开始还1500元,还一年,第二年每个月还2500元,三年还清。”孙凤梅于2018年9月25日去世,李洋系孙凤梅女儿。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孙凤梅与刁芳间民间借贷关系存在、合法有效。根据刁芳出具的借条,能够证明,刁芳尚欠借款85000元,刁芳主张已经还清欠款,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对于刁芳的主张,该院依法不予支持,孙凤梅去世后,李洋作为其继承人主张债权,该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刁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洋借款本金85000元。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刁芳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间借贷是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关于原审判决判令刁芳偿还李洋8.5万元欠款是否正确的问题。二审期间,刁芳申请三名证人出庭作证,拟证明诉争欠款已经偿还完毕。证人周某陈述刁芳曾向其借款5万元用于偿还诉争借款,但其不清楚刁芳总共欠孙凤梅多少钱,还款总额亦不是十分确定。证人黄某陈述刁芳曾向周某借款5万多,用于偿还本案欠款,以及欠款已全部还清。证人邱某陈述不清楚刁芳向孙凤梅借款几次,但曾见过一次刁芳偿还欠款,且还款时没有别人在场。李洋方对三名证人所作证言的质证意见为刁芳向周某借款偿还欠款是事实,但刁芳一共向孙凤梅借款15万元,还了6.5万元,尚欠8.5万元未还。刁芳向周某借款还的数额包含在已还的6.5万元之中。因此,刁芳向周某借款用于偿还的是以前欠款,与本案诉争款项无关。因刁芳与孙凤梅之间存在多次借贷关系,三名证人所作证言只涉及到部分借贷,体现不出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全貌。因此,本院对于该三名证人所作证言,不予采信。刁芳对于诉争借款偿还完毕,借条却仍保存在孙凤梅手里亦未能作出符合生活常理的解释。关于刁芳主张诉争款项系赌债,不应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刁芳对此除口头陈述外,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理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原审判决依据借条判令刁芳偿还借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故对刁芳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刁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 安 审判员 王 瑶 审判员 秦长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刘雪飞 书记员谢姝娅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