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效玲,女,1970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周胜武,男,1974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效玲与被告周胜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了刘效玲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效玲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效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359元,因当事人撤诉,减半收取179.5元,由原告刘效玲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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