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效玲,女,1970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周胜武,男,1974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效玲与被告周胜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了刘效玲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效玲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效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359元,因当事人撤诉,减半收取179.5元,由原告刘效玲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