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市信基沙溪酒店用品博览城A区66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AR5L26A。 法定代表人:聂××× 被告: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炯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区凤仪 书 记 员 何保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