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行。
负责人:董某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江苏乐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宝应县人,住宝应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行与被告周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行于2021年4月21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行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