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6010753316。
法定代表人:齐雄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文登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魏然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然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