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9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雪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斌,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慈,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中土智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金苑路22号甲01室。

法定代表人:吴连英,经理。

被告:袁翠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牙克石市。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蓉,北京道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生出版社)与被告北京中土智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土公司)、被告袁翠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卫生出版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中土公司、袁翠梅承担连带债务清偿责任并支付卫生出版社货款321 844.83元及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8 430元(暂计算至2021年3月10日);2.判决中土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事实和理由:卫生出版社与北京厚德醒目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德醒目公司)之间根据交易习惯,采取厚德醒目公司向卫生出版社下单,卫生出版社根据要求发货,厚德醒目公司签收并付款的

本院查明

方式,形成了事实上的图书买卖合同关系。但自2018年2月2日至今,厚德醒目公司所下订单卫生出版社均已发货,而厚德醒目公司均未支付对应货款,卫生出版社于2020年4月16日向厚德醒目公司送达了债权确认函,但其未作任何回应,厚德醒目公司的恶劣拖欠行为给卫生出版社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现经查明,厚德醒目文化有限公司已经简易注销程序注销。中土公司、袁翠梅为厚德醒目公司股东,分别占股90%和10%。现卫生出版社根据厚德醒目公司造成的事实上的买卖合同违约行为,要求追究厚德醒目公司股东即中土公司、袁翠梅的连带违约责任,要求中土公司、袁翠梅偿还所欠货款共计321 844.83元。卫生出版社经多次催告未果,现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中土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卫生出版社依据中土公司注册地向法院起诉,但中土公司的住所地在丰台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中土公司的营业地及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丰台区而非大兴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针对中土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卫生出版社辩称,不同意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一是中土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是在大兴区,所以卫生出版社向大兴法院提起诉讼。中土公司即使变更了地址,根据工商登记的地址,卫生出版社认为大兴法院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明确约定,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卫生出版社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应以其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经查,卫生出版社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中土公司提交该公司办公场所照片、《租赁合同》《合作协议》等证据证明中土公司办公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槐房西路新宫8号中福丽宫品牌基地2号楼4门406室。因此,中土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丰台区,即中土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

经查,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北京市大兴区,故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中,中土公司主张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中土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因此,本案应当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北京中土智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