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李广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执行人:刘福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李广新与刘福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702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2579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3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14.48元、公告费304元,执行费71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立案后,2019年5月13日、2019年10月25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对银行、工商、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房产、不动产、土地、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金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5月31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未回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包永斌 审 判 员 刘惠峰 人民陪审员 吕 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郭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