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辉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被执行人杨广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东港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辉华与被执行人杨广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5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辉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6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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