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厦门路天安酒店第二楼整层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4113804XT。 负责人:张旭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伟,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桃,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德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德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梁 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静昀 书 记 员 王 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