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华正,男,壮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西鹿寨县,现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 被告陶海燕,女,瑶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韦华正诉被告陶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韦华正以原告与被告陶海燕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于同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裁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华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0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韦华正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晓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冯余云 书 记 员 吴家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