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方方,女,****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何冬冬,又名何东东,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方方与被告何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方方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冬冬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方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6000元及利息6000元(利息从2020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10日,其余利息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11日,被告何冬冬因买房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已还4000元,还剩46000元未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归还欠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何冬冬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1日,被告何冬冬以买房为由向原告陈方方借款,当日原告陈方方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何冬冬尾号为6426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账13972元,通过案外人李志强手机银行分别向被告何冬冬尾号为6426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账5000元、1000元。同年2月14日,原告陈方方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何冬冬尾号为6426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账30000元。2020年4月20日,被告何冬冬向原告出具借款条一份,载明“何冬冬于2020年4月20号向陈方方借款,共计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元),定于2020年7月31前还,特此为据。借款人用途用于买房”。后被告何冬冬偿还4000元,余款至今未还,遂引发本诉。 另查明:2020年7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款条、手机银行转账电子回单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何冬冬以买房为由向原告陈方方借款50000元,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保护。被告何冬冬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原告提出被告偿还剩余借款46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分,却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何冬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陈方方欠款46000元,并按年利率3.85%承担欠款46000元自2020年8月1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 驳回原告陈方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何冬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旭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