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易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现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告:杨家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易纯诉被告杨家敬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易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货款人民币82000元;并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前述债务利息至结清之日止,(利息计算方法:以82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债务结清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易纯与被告杨家敬自2016年前后开始商业合作,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油漆,被告支付货款。截止2017年11月30日止,被告仍欠油漆款82000元未付,被告开具了欠条但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前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而本案中,根据原告易纯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不能向被告杨家敬送达诉讼文书,结合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仍不能提供被告杨家敬的具体送达地址及通讯信息,应视为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法应当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家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退还给原告杨家敬。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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